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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建设新法规与标准实施

发布日期:2013-06-21 00:58:21 浏览量:1223
2013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建筑加固节能方面的专门法规《佛山市建筑加固节能规定》将开始实施。为了全过程控制建筑加固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规定》对建筑加固施工合同、审批文本、可行性报告、工程验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桥梁切割设计、建筑加固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加固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房屋建筑加固节能桥梁切割设计及保护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建筑加固施工图桥梁切割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加固施工图桥梁切割设计文件中建筑加固节能桥梁切割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加固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建筑加固施工图桥梁切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同时,《规定》建立了多项制度,其中节能材料目录制度规定,建设、桥梁切割设计、建筑加固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规定》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加固节能需要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遵循经济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加固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超额用电收取附加费,12层以下住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方面,《规定》均作出明确规定。



1月,佛山还将同时实施另一部法规,即《佛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规定》要求对重大项目实行环境监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建筑加固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措施。



《规定》还就出租土地承担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钢筋混凝土切割土地、建筑加固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者最高可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 永年加固公司
本文链接: http://www.lubanwang.com/a_20130621005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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